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2005),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榆林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专升本学生的管理。
本规定中学分制管理的条款仅适用于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榆林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请假,请假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为有效。
依照本款规定请假的,假期应当在两周以内。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榆林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的健康复查由学校指定医院负责。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经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在一年内能治愈者,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其户口应当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的,应当在第二学年开学前通过所在院系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按照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提出申请或者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由院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适用本款规定的,不受本规定第四条关于复查期限的限制。
第七条 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到所属院系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因故请假时间达到7周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否则以自动退学处理。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告知家长后按自动退学处理。
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因上述原因自动退学的学生,已交费用按照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 勤
第八条 凡属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见)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论处。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6学时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二、旷课7 —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11—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21—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31—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41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出现上述情况的学生,院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学生处处理。
第九条 学生因病请假的,应提交县级及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证明。一学期内请病假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院系领导批准;一周以上、7周以内的,由教务处批准;达到7周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假批准权限比照病假执行。
第十条 请假期满,当事学生应及时向班主任销假。需要续假的,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各院系应将学生考勤情况按月汇总,并将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档备查。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自行选读课程的考核。
第十三条 普通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按照《榆林学院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修订)》的要求进行选课。
第十四条 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相当于百分制90-100分;良好,相当于80-89分;中等,相当于70-79;及格,相当于60-69;不及格,相当于60分以下)记分。普通本科学生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考查成绩在60分及以上或达到及格及以上均可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根据课程性质和要求,可选择采用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形式。
考查课成绩根据平时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设计、学期末小测验等综合评定;考试课(包括含有实验课程)平时成绩(作业、实验报告、课堂考勤、课堂表现、平时测试等)比例不超30%;单独设立的实验课平时成绩比例不低于60%;有期中考试的课程,期末成绩所占比例不高于50%。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期末课内技术考核、期末测试考核以及课外锻炼活动等进行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本人申请,所属院系同意,体育课教学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但在成绩册备注栏内应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申请保健体育课学习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第十六条 军事训练课、公益劳动、教育实习(师范类专业)、工业(生产)实(见)习、毕业设计(论文)、专业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入学教育和就业教育等为必修课,必须按规定要求完成,并取得相应的合格成绩或学分。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考核前,任课教师必须将参选学生参加上课等情况报学生所在院系,以院系为单位,逐人进行资格审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一、普通本科学生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者。
二、累计旷课6学时以上者(经批准允许自修者除外)。
三、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经批准免听或部分免听者除外)。
四、无故不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到规定次数的1/4者。
五、无故不参加该课程的实习、见习等某一教学环节者。
六、经批准免听部分课时(完全免听者除外),但未听学时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2者。
各院系(部)考核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向教务处提交审查结果报告。同时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应在总评成绩栏录入“取消资格”字样。取消考核资格的普通本科学生必须重修。
第十八条 凡无故缺考者,视为旷考,成绩以零分记。考试违纪(包括不规行为和作弊)者,违纪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旷考或考试违纪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总评成绩栏录入“旷考”或“不规”或“作弊”字样。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须在考核前向所在院系提出缓考申请(因病须有县级或以上医院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为有效。各院系应将已获准缓考学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任课教师应在总评成绩栏录入“缓考”字样。缓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普通本科学生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可申请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任选课、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重修或改修,留级学生可重修当前学期开设的所有未通过课程。课程重修应按要求办理重修手续。重修考核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记入学生相应学期《重修课程成绩册》中对应重修次数的成绩栏。
第二十一条 普通本科学生因专业或课程设置方面的原因未能重修者,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申请重考机会。
第二十二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体育课、军事理论与训练、实验课、教育实习、工业(生产)实(见)习、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和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或免听,退伍复学的学生可免修体育、军事理论等课程,成绩以90分记。
第二十三条 前一学期考核成绩优秀的普通本科学生,若符合《榆林学院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修订)》的相关规定条件者,在下一学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自学免修一门课程。经批准自修的课程直接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达80分及以上,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成绩优秀、自学能力较强的普通本科学生,可申请部分课程的免听,具体按照《榆林学院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校后的第一学期不得申请免修(听)所开设的课程。
第五章 升级、留级、延长修业年限、学业警示
第二十六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虽经考核某门课程成绩不合格,但尚不够留级、退学条件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七条 留级、延长修业年限的规定
一、留级:普通本科生在一学年中不及格学分达到15学分或某一学年考试结束后累计不及格学分达到20学分,专升本学生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4门次者,必须留级。留级学分以学年统计,下学期按初考不及格学分审核,其余学期按照补考、重修后不及格学分审核。
二、延长修业年限:学生根据自身情况,每年6月的第1周可向院系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毕业班学生不允许申请),院系报教务处批准后,学生随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留级、延长修业年限学生的管理
一、学生的考核成绩达到留级规定或学生申请延长休业年限时,所在院系应及时报教务处审核,并应在接到文件一周内,组织学生填写《榆林学院学生学籍变更申请表》,并汇总上报教务处存档。
二、留级、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原则上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学费按照新编入年级、专业标准执行。
三、留级、延长修业年限学生原来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的课程,允许免修。如遇某学期所开课程已全部及格时,经学生及家长申请,教务处批准,可允许停学半年,停学期间,免交学费,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业警示
学校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根据学生学习情况统计结果进行学业警示。
一、学生达到下列条件者,学校给予学业警示。
1.普通本科生在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达到8学分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12学分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2.专升本学生在一学期中不及格课程达到2门次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3门次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二、学业警示的具体要求
1.每学期第一周,各院系对学生所修学分进行统计,填写《榆林学院学生学业警示统计表》。
2.学期第二周,各院系向学生本人及家长出具学业警示通知书,同时将警示学生名单报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3.学期第三周,院系组织专人约受学业预警学生谈话,帮助分析原因,使其重新端正学习态度,并组织对受学业警示学生的学业帮扶工作。
第三十条 学生所学课程门数的认定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考核时,按一门课程计。
三、军事理论与训练、实验课、教育实习、工业(生产)实(见)习、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和社会调查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四、公共体育课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六章 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一条 本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方面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拟接收院系确定)。
二、患有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或院系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现有专业,由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可以根据学校教学资源现状,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属于某些特定的学科专业,经过单独面试考核接收或提前录取的。
三、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定向(或委托)培养者。
五、受过纪律处分者。
六、已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转入低一年级的,经本人申请,转出入院系考核,学校批准,方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和年级标准交纳学费。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四条 申请转专业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所在院系同意并推荐,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跨学科门类的。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转学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转学的手续应当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由学生本人申请,院系同意,并报教务处审理后,报学校审核。转学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学生需要休学的,可予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完备时起算。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院系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所在院系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如两年后,仍需延长保留学籍,需报教务处,经校长办公会同意方可保留。
第四十三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四十四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的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申请复学的,应当向所在院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经所在院系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由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院系申请复学。申请复学的,应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和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可以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停招,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校内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按规定应予留级的学生接到通知后,一周内不办理手续者。
二、休(停)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五、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六、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七、退伍后两年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七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应当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院系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达,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逾期两周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四十九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结业、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学生毕业考试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普通本科生、专升本结业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持结业证书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考试全部合格者,随下一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普通本科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达到毕业条件者,做一次性结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各院系应严格审核所属本科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按照《榆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规定,做好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
第五十四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结(肄)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包括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在施行中若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15年入学本科生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