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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1-10-29 次浏览

  榆林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关键环节。科学合理的考试方法和规范严明的考试制度,既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促使学生努力学习的有效手段。为了进一步强化考试管理,逐步实现考试过程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特作如下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和维护优良的教风学风,规范课程考核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课程考核促使学生系统地巩固和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第四条  校考试领导小组

  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

副组长:教务处长

  员:教务处、评建办、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团委等部门全体人员

教务处负责计划安排、各院系(部)具体组织实施,在考试期间考试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巡视工作(每个成员须挂牌巡视)

第五条  各院系考试领导小组:由各院系党政主要成员组成,负责本院系期末考试的安排、组织、巡视、检查等,要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预防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宣传动员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宣传动员工作

1.召开由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各院系党政主要领导参加的校级考试动员大会。

2.由学生处、团委、校学生会负责开展“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端正学风考风”的宣传活动,利用校广播、校报、宣传专栏开展宣传,可采取发倡议书、张贴宣传标语等方式。

3.在考场外悬挂宣传横幅(教务处负责)。

第七条  院系宣传动员

1.召开院系全体师生参加的考试动员大会,传达校考试动员会议精神,学习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和违纪处理规定。各院系在开会前应将开会时间、地点报教务处,教务处将派人参加。

2.各班召开主题班会(主题:严格考风考纪,端正校风学风),院系党政领导应分别到各班参加指导。

3.各院系应将本院系召开考试动员大会和各班主题班会情况简要汇总形成总结材料并存档。

4.各院系学生会要配合系上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如:向全体学生发出“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端正学风考风”的倡议书等,营造学好课、考好试的舆论氛围。

四、资格审查

第八条  在考试前一周,各院系(部)须按考试管理规定中的要求对每一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要求:由各院系(部)负责督促本院系任课教师将课堂考勤、作业(实验报告)登记等情况汇总后,于第十八周星三前交班级所在系]。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1、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

2、专科生累计旷课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5者;本科生累计旷课三次及以上者;

3、无故不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到规定次数的1/4者;

4、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实习、见习等某一教学环节者。

五、缓考管理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经院(系)教学负责人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期考试。擅自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记,专科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视其后续表现决定是否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本科生应重修,对旷考者,其重修(毕业补考)考试成绩只按“及格”(60)、“不及格”(实际分)打分。

六、考试方式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每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方式必须符合培养计划的规定,不得随意变动。考试课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考查课、公共素质选修课一般在课程结束时随堂安排考核。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期内分几部分分别讲授的课程,应按一门课程统一考核。一门课程延续两个学期及两个学期以上开设的,每学期各做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考核前均不安排专门的复习时间,课程考试一般在学期末考试周内进行。体育课的考核安排在课内学时内进行。
  第十三条 考试课程若采用闭卷笔试,时间应控制在110分钟,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
  第十四条 课程的平时测验和期中测验原则上应随堂进行。

第十五条  所有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考试原则上均实行教考分离,若部分专业课程不具备分离条件(如仅有一名授课教师等),可暂不实行教考分离。

七 、 考核命题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命题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基本方法的情况以及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第十七条 凡全校(或跨院、系)使用同一教学大纲,又在同一学期开设的考试课程,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十八条 考试命题由授课教研室负责,院系(部)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批。考查课程由主讲教师或教学小组命题,教研室主任审批。
  第十九条 考试课程必须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两套试题,且与相邻两年试题的重复率不得超过60%,同时给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多页试卷必须装订成册。
  第二十条 课程补考的命题应与正常考试命题难易程度相当,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试题、试卷按教务处规定的格式排版打印,确保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每道试题要明确标出分值,并在考试前一周内印刷好妥善密封保存,在考前半小时由教学负责人或教学秘书取出,交监考教师,考试时当场拆封。监考教师领卷时需填写试卷领取登记表并签字(表格自制)。

第二十二条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要迅速采取措施,重新组织命题,同时按《榆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榆林学院教师命制试题卷的规格及字体要求

1.我校采用试题(卷)合一的方法,命题教师必须按照如下要求命制试题(卷)。

1)为了方便教师录入试题,我们设定了固定模板:28K纸横排格式(可在教务处网页下载专区下载),教师可使用此模板打印试题,应因课程做相应修改,一般2页即够使用(正反),若不够用,可复制模板。

2)每页左右页边距为3.5cm,上、下页边距为3.0cm

3)每道大题前须有“得分”、“评卷人”、“登分人”和“审核人”栏目。

4)每门科目底下须包含有“题号”、“分数”、“总分”、“审核人”等项目的表格,表格的长短依据“题号”多少确定。

5)每道题应留够适当的答题空间,以便学生答题。

八、  考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情况,考场可以按自然班安排,也可以按教学班安排。考场容量须保证考生横向隔位(两位)就座。在考场中,各院系在考前应按一定方式编排好座位(不固定考生的座位),尤其是联合教室的考场。考生必须按编排好的座位顺序就坐,违者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所有课程的考核都要安排人员监考。主监考由开课院系(部)选派,副监考由学生所在院(系)选派。每个考场安排监考人数根据考生而定, 60人以内考场安排监考2人,60 人以上考场安排监考3人。

第二十六条  主、副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各院系(部)要向主、副监考人员发出书面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第二十七条  所有课程考试必须安排考场巡视,校级考试巡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安排,院系(部)级巡视工作由各院系(部)安排。

九、 监考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如下监考职责:

1、严格执行考场规则,严肃维护考场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2、监考人员一经排定,不得擅自调换。确有特殊原因者,须报经教务处批准。

3、监考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到各院系(部)考务办公室报到,并于开考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做好考场清理、清点考生人数、指导考生按要求就坐、接收分理试题等考前准备工作。在考场清理中,重点清理桌斗及周围杂物和检查考生是否将考试有关的材料带入考场。考试前须要求学生将随身携带的书包、手机和其它通讯工具放到指定地点,并按监考人员要求安排就座,查验学生证或借阅证。对于重修考试的学生,还必须提供重修证。

4、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必须一前一后交叉监视考场动态,不得坐下监考,不得读书看报、互相攀谈,更不能擅离考场。

5、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校、系两级巡视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6、监考人员一旦发现学生违纪行为,须立即指出其违纪性质,停止其考试,清理出考场,并及时做好违纪情况记录;对于发现考场违纪或作弊现象视而不见、隐情不报者,一经举报将按《榆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7、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随即将认真清点核实的试卷和如实填写的《榆林学院考场记录表》一并交回各院系(部)验收保管,并负责密封、装订考生试卷,试卷装订时必须按学生成绩登记表顺序装订。

8、若校、系巡视人员检查发现,监考人员未能履行上述职责,经教务处核查无误,由教务处报请校主考同意后予以通报,并按《榆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十、  榆林学院考场规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下述考场规则

1、考试一律实行单人单桌制。考生进入试场,必须携带学生证或借阅证,按规定的座次就座,并将证件放在考桌上备查。

2、考试时间均为110分钟。师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试场,清理桌斗、地面及周围杂物,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3、考生迟到10钟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大学外语》和《公共计算机》除外)。

4、考生进入试场,除携带笔、墨水以及规定带的文具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张、通讯工具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

5、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卷面上有任何特殊标志者试卷一律作废。

6、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若遇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时,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回答。

7、试场要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喧哗吵闹;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窥视、抄袭他人答卷;不准递纸条、交换试卷。任何形式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8、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坐在座位上并将试卷和草纸分别翻放在本人桌面上,在监考收完整场试卷后才能离开试场。交卷后不得在试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一、 榆林学院考试违纪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  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1、违纪行为的认定

学生在考场的违纪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分为不规行为和作弊行为两类。

其中考场不规行为主要指: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场作弊主要指: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传呼、电子词典等通讯设备的;

5)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考试中传递、接收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在桌面、手臂、衣服等处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10)有其他考试作弊行为的。

2、处罚规则

1)凡考试期间,在考场中有其它不规行为的考生,试卷当场作废,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

2)学生考试作弊,该考试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专科生毕业时视其认识态度及后期表现决定是否给予一次补考机会,本科生直接重修。累计两次作弊者,开除学籍。

3)找他人代替考试、替人考试、组织作弊等其它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3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否则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该科目考试,根据情节按《榆林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十二 、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所有试卷全部实行集体阅卷,并在试卷规定位置签注阅卷人姓名,具体规范要求为:

1、试卷必须由教研室主任负责从试卷保管人处领取,并安排本教研室人员集体批阅(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内)。

2、课程成绩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平时成绩为辅。

3、课程平时成绩考核内容包括学生出勤情况、作业情况、实验、平时测试、课堂表现等。

4、学生平时成绩考核结果应在课程考核结束时,逐项记入《榆林学院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中,并与试卷一起装订保存。

5、得分表中分数必须书写公正、清晰、准确。

6、在阅卷中不得有涂改现象,若需改正,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后方可进行,改正后教研室主任要在改正处签字。

7、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一律使用红笔逐题阅批,并注明错处及扣分分值,同时在试卷每道大题题首明确标出得分分值,试卷首页分数栏中应明确标注每题得分与卷面总分。试卷评阅原则上应采取教考分离或集体阅卷。

8、阅卷教师应认真负责,不得随意压低或提高学生成绩,否则将按《榆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9、 补考及重修考试的成绩应按正常考试标准评定,不得降低评分标准。对旷考或考试作弊者,其重修或毕业补考考试成绩按“及格”(60)、“不及格”(实际分数)打分。

10、阅卷结束后,由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对不及格试卷要进行重点复查,对确有错误之处,由教研室主任负责改正并签字。

第三十二条 成绩评定后,请按下列规定进行成绩登记

1、原始成绩册必须用碳素或兰黑墨水填写,不可用圆珠笔、红笔(含不及格成绩)或纯兰墨水填写;

2、考查课成绩按100分制填写在考查课成绩栏。任课教师须于阅卷前将平时成绩(单独实验课为60%,其它课程30%,按百分制填写)填好后,交教研室主任统一保管。平时成绩一经填好后,任何人不得改动。

3、期末考试成绩登记:经复查无误的试卷在教研室主任统一组织下进行折封登记,必须将卷面分(100分制)填入成绩册中的期终成绩栏。要求:任课教师不得登记所担任班级的考试成绩。登记成绩时应由两人协同进行,一人读分,一人填分。

4、总评成绩登记:按规定比例核算:总评成绩=平时成绩(100分制×X%期终成绩(100分制×Y%,)且总评成绩一律按四舍五入的原则核算为正整数(不出现小数点),不及格成绩不得用红笔填写,应在成绩左侧打“△”注明。

5、成绩登记完毕后由任课教研室或任课教师在考试后一周内将成绩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认真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提交后一律不得改动。提交后按班级打印成绩册和试卷分析表,成绩册在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名后,于考试结束一周内(公共课一式两份,专业课一份)报送教务处。

6、原始成绩册由所在院系(部)与试卷装订保存。

7、补考成绩在考试后三天内评定并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并按班级打印成绩册,经任课教师签名、教研室主任签名后报送教务处。公共素质选修课成绩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打印出该课程成绩,经任课教师签字后按院系统一上报教务处。

第三十三条  院系(部)教学管理人员应督促任课教师在考试后一周内将所有课程的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对未按时完成成绩评定和录入工作的院系和任课教师,将按《榆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核成绩一律不张贴公布,学生可登录榆林学院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

第三十五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开课院系(部)严格管理。试卷一般不予复查,如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复查申请,试卷复查由所在院系审定,并经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专人进行。确属教师判卷有误需要更正的,任课教师须填写情况说明单,经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领导签字认可后,予以更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三  试卷分析

第三十六条  在阅卷、成绩登记、录入等工作完成后,各教研室应立即对各门课程的考试试卷进行试卷分析,通过教务系统打印试卷分析表(一式三份),然后进行综合分析,分析后由分析人签名、教研室主任签名后一份与试卷一起装订保存,一份送教务处,一份院系存档。具体分析要求如下:

考试不仅反映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也反映教师的教学效果。考试的目的不仅仅是通过成绩评价学生,更重要的是为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基础信息。进行试卷分析,旨在检测教与学的效果,及时发现“教”与“学”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便于更好地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同时,学校相关人员可通过试卷分析了解学校目前的教学效果、教风和学风。

一、          试卷分析的内容

试卷分析包含数据统计和文字分析两方面的内容,主要由命题分析、学生考试结果分析和改进教学的建议等部分组成。

1.命题分析。命题分析是指就试卷的难易程度、覆盖面(填写覆盖教学大纲的80%以上、覆盖教学大纲的60%-80%、覆盖教学大纲的60%以下)、试题类型适宜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命题是否能全面考察学生对教学内容的记忆、理解、比较、分析、综合、评价等能力,或有所侧重;是否涵盖教学大纲要求的内容,是否突出了课程的重点、难点内容;是否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有无超纲现象;题型是否多样化、题量和分值分布是否合理;命题有无错误,错误性质和程度如何等方面的自我评价。试题难度是否与教学大纲的要求相符,有无偏题、怪题等。

2.学生考试结果分析。主要包括:(1)成绩统计分析。(2)教师的教学方法、手段、内容及学生对课程的理解、掌握情况分析。(3)从学生答题整体情况反映出的“教”与“学”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总结该课程教师教与学生学、考试命题和阅卷评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待改进之处。例如,学生对不同题型的答题分析,学生掌握基本知识、综合应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分析;从各个分数段学生人数分布情况看成绩是否符合正态分布规律,如不符合,分析其原因;对学生失分较多的题目和失分较少的题目,分析其原因,等等。

3. 改进教学的建议、措施。在肯定有效教学手段、方法和措施同时,找出不足的原因,并对今后教学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例如,指出教师在今后命题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改进的措施;教师在今后讲课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需要改进和加强的方面;学生在该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应从哪些方面入手,怎样才能学好,有何具体建议,等等。 

二、试卷分析的要求:

1.试卷分析表中“成绩统计”中的“成绩”是指试卷的成绩,不含平时成绩、实验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

2.试卷分析的班级范围。任课教师按自然班级进行试卷分析。

十四 课程考核结果等资料的存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放假前一天由开课院(系)将每门课程的考核试题(两套)汇总保存。开课院系将试卷封面、试题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平时成绩登记表、班级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表、批阅后的试卷(以班为单位按学号排序)按序整理保存,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三十八条 开课院(系)每学期必须将试卷审核表、《榆林学院考场记录表》整理单独保存。  

第三十九条 各院(系)每学期应编制学生试卷等考核相关资料的目录与存放地点明细表,以便查阅。
   
第四十条 教务处每学期对评阅过的试卷及与考核成绩相关的资料进行抽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评价院(系)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十五、榆林学院试卷印制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做好试卷印制工作,杜绝试卷泄密,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试卷印制室负责印制学校各类考试相关试卷,印制室只接收各院系指定的正式在职教职工送交的样卷,不得接收其他个人直接送交的样卷。
  二、文印员要严格按照试卷页数和印制份数印制,严防漏印和少印。
  三、文印员要确保试卷打印规范,印刷清晰。
  四、文印员要坚守岗位,确保在试卷使用三天前将试卷印制完毕,必要时要昼夜轮班。
  五、各院系(部)试卷印制时,应由指定教师将样卷送交试卷印制室,并监督文印员印制,印制完毕后随即将试卷和样卷取走,文印室一律不保留样卷,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六、文印员要做好机器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考试期间印刷设备的正常运转。
  七、试卷印刷期间文印室要锁门工作,未经教务处允许,任何无关人员一律不准入内。

八、文印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出门落锁,如有泄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十六、榆林学院试卷评阅规定

第四十二条 榆林学院试卷评阅规定

一、阅卷组织过程

1、各院系(部)要重视试卷评阅工作,并成立以院系(部)负责人为组长的试卷评阅指导委员会,指导本院系的评阅工作。

2、建立试卷评阅责任制度,阅卷教师对教研室主任负责,教研室主任对院系领导负责,保证阅卷质量。

3、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开课院系必须按要求将试卷密封。

4、每一门课程的试卷评阅结束后,阅卷教师要进行复评,然后由教研室主任和院系(部)领导进行复查和抽查。

5、适宜于集体流水阅卷的课程试卷应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流水阅卷,不适宜于集体流水阅卷的课程试卷也要通过试卷评阅责任制度和试卷的复查、抽查工作,确保阅卷质量。

二、试卷评阅细则

1、试卷必须用红色钢笔、红色中性笔或红色圆珠笔评阅,不得使用其它颜色的笔阅卷。

2、阅卷中使用的符号规范统一,试卷评阅只允许使用2种评阅符号,“√”和波浪线。

3、客观性试题(如填空、选择):如果出现错误,则在该小题答案处给出该题的负分;如果答案正确只给出对号,不给分值。最后在该客观性大题号前给出总评正分。

4、主观性试题(如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证明题、计算题等)评阅时只允许用“波浪线”评阅符号。

     该类题目在评阅时,如果小题答案正确,直接在该小题题号处给出该小题正分值;如果小题答案全错,直接在该小题题号处给出0分值;

     如果小题答案半对,首先在小题错误处的下方用波浪线给出标志,并在该处给出负分,然后在该小题题号前给出该小题正分值。

     最后将各小题所得正分值相加并填入该大题登分栏。

5、阅卷结束后,将各大题得分写在对应登分栏,然后根据各大题得分汇总出卷面分数。

6、阅卷过程中,对评分标准的掌握要严格、公正、无误,应该坚决杜绝阅卷过程中的主观性与随意性。

7、阅卷教师要认真复评每一份试卷,防止漏评、错评或分值算错,如复评时发现问题,应予以更正,并由教研室主任签名于更正处。学生成绩已经登录之后发现问题要予以更正,则必须出具有任课教师和课程所在院系领导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报教务处审批后才可更正。

十七、重修管理

第四十三条 榆林学院重修管理规定

一、课程重修是指学生在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该课程的学习或未达到课程考核要求,按一定程序重新修读该课程的教学行为。
二、  学生所修必修课程、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
该课程缺课(包括病、事假)时间累计占该课程所在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
该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缺课(包括病、事假和旷课)占该实践教学环节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旷课三次及以上者;
    4
该课程全学期缺交(含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达四分之一及以上者;
    5.
该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

6、考试旷考、作弊者。
    
四、  重修形式原则上为跟班听课和单独开班两种。若有相同课程则应跟班听课;若重修课程与本学期所修课程时间上有冲突的,学生可根据《榆林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申请间断听课;重修人数超过20人的课程,应单独组织课堂教学,其教学时间为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特殊情况的可在原任课教师指导下自学,考试前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师进行答疑辅导,答疑辅导学时数为6学时。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进行。
   
  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必须办理重修手续。重修手续在每学期补考结束后(第3周内)办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各开课院系办公室汇总后填写《榆林学院学生课程重修安排表》,一式二份,一份留院系,一份交教务处。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一律不准参加重修课程考试。
   
六、课程重修原则上要求在一年内完成。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允许再次重修。课程重修必须在该生学习年限内完成。
   
七、  实践性环节考核不合格一律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该实践环节的重修。
   
八、 重修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

十八、试卷(题)库建设

第四十四条  加强课程试卷()库建设既是强化教学管理、规范考试制度的需要,也是贯彻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人才的需要,同时也是实行教考分离,保证考试结果公平、公正的有效方法。

一、建设规划

    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专业课程(艺术、信息类课程视具体情况而定)以及公共平台考试课程都必须建成试卷()库。试卷()库建设可以一次规划,分批建设。各院系应根据课程性质和师资力量,制定本院系课程试卷()库建设的五年规划,分期分批完成建设任务。已有的试卷()库也应随形势发展的需求不断修改完善。

二、命题原则

1、正确掌握命题范围。命题时要严格遵循课程教学大纲,正确地处理点与面的关系,准确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和必须理解的重点、难点所在。既检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程度,又考核学生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提高试题的科学性,提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试题的难度应适中并要形成一定的梯度,使考试具有较高的区分度。

三、命题要求 

1、题意明确、科学、合理;文字通顺,表述准确严密,标点符号无误,图表绘制规范标准;不出偏题、怪题;保证试题不出现政治性、科学错误。

2、题量、题型要合理,视课程特点确定题型。一张试卷要求有两类试题: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主要考查学生的基本知识、理论和技能。主观性试题着重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客观性试题占试卷总分的50-60%,主观性试题占40-50%。课程考试一般用时110分钟,每套试卷满分为100分。

3、为了考核学生的能力,试卷应包括考核识记、理解、应用和创新四个能力层次的试题,四个能力层次的试题在试卷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为:识记20%,理解40%,应用20%,创新20%

4、试题难度要适中,并有明显的区分度。试题难易度在试卷中的分数比例一般为:基本难度占50%左右,中等难度占30%左右,较高难度占20%左右。

5、试卷的考查点要遍及课程教学大纲的每一章,并应体现出课程内容的重点。每份试卷的各个试题要相互独立,一个试题不要给另一个试题的解答以提示,对某个问题的回答不要以另一个试题的正确回答为前提。

6、试卷()库必须附有试题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参考答案要准确、全面、简洁。评分标准要详细,操作性要强,对于主观性试题,要编写答案要点,每个要点或计算、证明等步骤都要标明得分,给分最小为0.5分。

7、试卷采用统一规格,即纸张一律采用8 K纸,按榆林学院试卷模板设定。

8、课程试卷库应有20份试卷。每门课程试卷库试卷之间的试题重复率不超过15%。不得将以往考过的试卷整卷编入试卷库。试题库每门课程试题不少于800(含“组卷原则和方法”一份),同时还应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四、命题步骤

各院系(部)课程命题工作由院系(部)分管教学负责人负责组织。命题工作的步骤如下:

1、选定命题教师

每门课程命题教师一般应有3人以上,其中确定一名主命题教师,负责本课程命题的组织工作。主命题教师原则上应由完整讲授命题课程三轮以上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2、制定命题方案

在主命题教师的组织下,根据本课程教学大纲制定考试大纲和命题方案,对试题的题量、题型、能力层次、难易度及分数分配,进行总体设计。根据每份试卷各试题的数量计算出试题总量。按照课程内容、特点、轻重主次将需要应用的题型分配到各章节,按题型及章节给命题教师分配任务,并确定完成时间,分头进行命题。

3、分工命题   

命题教师要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承担的任务,将新编制的试题分类,一题一卡填写命题卡(包括答案和评分标准),再将命题卡交主命题教师。

4、审订试题,组织试卷

主命题教师应严格把关,对所有试题要逐题审查。组织命题教师对试题进行筛选、修改、补充。同一课程各试卷的题型要相同,难度标准要相当,做到等质、等量、等效。然后将试题打印成试卷,组成试卷库。试题库要将合格的试题逐一编号,按试题库建设要求进行管理并输入计算机,考试前按总体设计规定的题量、题型、能力层次、难易度及内容比例组配试卷。

5、验收、审核

    试卷(题)库首先要由院系(部)教学委员会逐一进行验收,验收时必须按建设试卷 ()库的规格要求,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地逐卷逐题审阅,并写出书面意见。试题质量不合格的要返工。验收合格后需填写课程试卷()库命题验收表,连同软盘和一份打印稿一起报教务处。教务处聘请专家进行复审。课程试卷 ()库负责人根据专家复审意见进行修改、调整和完善。

五、管理  

1、试卷()库建成并评审合格后,由教务处登记备案。试卷库原件(即打印好的试卷)、软盘等由所在院系(部)保存。试题库由开课教学部门负责管理及使用。试卷()库保存及使用要注意安全并做好使用记录。

2、考试时,建立试题库的课程由院系从题库中调题组成AB试卷,教学负责人审核并抽卷;建立试卷库的课程由教学负责人负责抽卷。

3、期末考试及缓(补)、重修考试用过的试卷要从试卷库中剔除,并由主命题教师在下次考试之前补充新卷。

4、试卷(题)库在使用前属学校的绝密材料,命题和审核试卷的教师等均不准私留相应底稿,任何人不得复印,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卷的内容。凡违反此规定按《榆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5、试卷()库的建设应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院系(部)对已完成的试卷()库应定期充实、调整和更新。课程试卷()库一般三年更新一次,如有必要,更新的时间还可缩短。更新内容必须达30%以上。需要修订试卷()库时,主命题教师必须在考试前5周完成修订工作。

六、说明

1、试卷(题)库的建立是实行教考分离、端正考风,有效监控教学质量的必要前提,但考试并不是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唯一手段,各课程还应利用口试、论文式试题、实践能力考核等多种形式全面、客观地评价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

2、由于客观性试题的参考答案一定程度上影响学生的创新思维,因此,各课程应适当增加综合性、创新性试题的比重,同时注意答案的一题双解和一题多解,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榆林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