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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11-06 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2012年第34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申请学士学位学生所提交的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中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处理。 

第二章 审查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为加强对学校学位论文审查工作的领导以及对学位论文审查工作中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学校成立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科研处、监察审计处及各院(系)负责人组成。 

学校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和组织全校的学位论文审查工作; 

2.协调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科研处、监察审计处及各院(系)在学位论文审查中的工作关系; 

3.研究解决学位论文审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 

1.制定学校学位论文审查的规范; 

2.指导各院(系)的学位论文审查工作; 

3.负责落实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并监督各院(系)实施。 

第五条 院(系)主要职责: 

1.负责本部门学位论文的组织工作; 

2.依据学校的学位论文规范,制定符合本部门学科、专业特点的学位论文审查实施细则; 

3.负责对本部门学位论文工作过程进行监控,保证学位论文的完成质量;对本部门出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依据有关办法提出处理意见; 

4.接受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学位论文审查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第三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应当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应当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引用他人的著述或观点应当注明出处,应在论文的脚注、尾注或参考文献中详细说明引用著述的作者、著作名称、页码等内容。 

第七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伪造数据的; 

5.其他有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章 学术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对于在学位论文中存在作假行为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相关当事人给予下列相应处理: 

1.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占正文总数5%-20%(20%)的,必须对论文进行修改,经指导教师、院系负责人同意后方能申请答辩; 

2.学位论文复制比占正文总数20%-40%(40%)、经认定属于一般抄袭剽窃的,酌情给予责令修改论文,延期一周或一学期答辩的处理; 

3.学位论文复制比占正文总数40%以上、经认定属于严重抄袭剽窃的,延期一年答辩; 

4.对于因抄袭剽窃被责令延期答辩,在第二次答辩申请过程中再次存在抄袭剽窃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5.对于学位论文存在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文献资料等行为,或存在捏造事实及请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等严重抄袭剽窃及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九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如果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对于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由学校学位论文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五章 申诉与裁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学校将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