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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产教合作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10-29 次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深化产教融合,强化产教合作教育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构建多形式、多领域的产教融合体系,现结合我校产教合作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的各类合作教育项目,这里所指的合作教育是一种学校和行业、企事业单位面向我校在校学生和合作单位员工协同完成的联合教育方式。

第三条 产教合作教育项目的设立须遵循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为导向,实现教学、科研和企业生产经营相结合,实现合作共赢与共同发展。通过合作,逐步使合作单位成为学校的实习实训基地、课题开发基地、教师实践基地,使学校成为合作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保障和培训中心、科技研发与创新中心。

第二章 合作内容

第四条 融入区域产业发展,联合开展专业建设。紧密围绕区域经济产业转型升级、主动对接行业企业和地方战略发展需求,在专业申报、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等方面与行业、企业深度融合。探索引企入校,寓教于企的合作办学模式,与企业按照行业人才需求标准在校内外联合建设实习实训基地、产业学院、企业工作室、实验室、专家工作站和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等。逐步建设一批高度契合区域行业产业链需求、校企深度合作、社会认可度高的一流专业和专业群。

第五条 创新课程结构体系改革,联合建立岗、证、课互为支撑的课程结构体系。按照行业岗位能力需求,组织课程结构体系改革,推动课程设置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组织与生产工艺对接。深化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设置引入行业职业标准,构建“学校课程+企业实践”双轨融合的课程体系。满足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员工培训的需要,切实培养行业急需人才,实现产业链、人才链、教育链的有效衔接。

第六条 加快教学内容体系改革,联合培养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加强课程整合和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内容设计,将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引入课堂,校企共同开发课程内容,打造一批创新型实践课程指导书、教学讲义、教材等标志性成果;实现校内生产性实训、校外生产见习和企业综合实习有机衔接,依据企业岗位群能力目标设计能力培养路径,逐步达成面向企业岗位群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第七条 深化教学过程改革,政、企、校深度融合。逐步实施订单式、工学结合、现代学徒制等创新性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模式,探索建设校企双主体混合所有制企业学院,构建校地、校企协同育人新机制。推动学校招生与企业招工相衔接,校企育人“双重主体”,学生学徒“双重身份”。依据不同企业和岗位群的实际需要,与合作企业共同研制人才培养过程,设计实施教学、组织考核评价、开展教学研究等。

第八条 校企联动教学评价与质量保障。依据不同合作企业对人才能力和素质的不同要求或者参照行业岗位标准,联合企业行业共同制订与实施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有关的评价及保障制度,包括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评价办法,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考核与评价,毕业生就业质量评价等。

第九条 融通校企人才交流,合作共赢共同发展。支持学校教师与企业技术专家双向流动,在各专业设置产业教师(导师)特设岗位,通过嵌入式课堂,企业课程进校园等方式引入企业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专业实践性课程任课教师,聘用能工巧匠、技术骨干担任专业实习、见习,职业生涯见习指导教师。鼓励学校教师赴企业挂职锻炼,校企联合组建教育教学及科研团队,建设符合行业需求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区域经济研究、创新平台,引领学科与专业发展,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立项管理

1.申报。各院系根据专业及学科特色、发展方向,选择适合的优质企事业单位,参照第四至第九条的合作建设内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项目负责人一般应由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承担,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榆林学院产教合作教育项目立项申请书》,并与相关支撑材料一并报所在院系审查。

2.审查和立项。由各二级院系组织项目负责人进行初审,主要审查项目合作内容是否符合专业发展需求,实施计划是否可行,合作企业是否满足要求等;初审合格后提交校产教合作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领导小组根据院系项目建设内容、工作计划和预期目标等方面确定是否立项。

第十一条 实施过程管理。各院系要在学校产教合作教育项目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符合院系特色的产教合作教育实施方案,努力将产教融合工作落到实处。

1.项目立项后,承担该合作项目的二级院系,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启动并按计划实施项目,鼓励专业教师参与院系产教合作教育的实施过程。

2.二级院系应加强对项目运行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开展产教合作工作,所有经费开支项目必须是在项目工作计划范围内,且开支内容和项目工作相关。

3.项目实施过程中,教务处将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经费使用情况,阶段性合作成果等情况。

4.对于不能按计划如期开展工作的项目,教务处有权责成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或者取消项目。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

1.产教合作教育项目的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1)辅助仪器采购及服务支出:含校内外实训基地和实验室一般低值辅助性仪器、工具、耗材的采购、维护及服务费等。

2)差旅及调研支出:含差旅费、会务费、市内交通费、专家论证费等。

3)资料汇集支出:含信息查询费、图书购置费、资料打印费等。

4)外聘劳务支出:聘请或邀请企业人员进行专业建设指导、论证、评估或其他指导活动需支付的劳务酬金(含交通费、住宿费)等。

5)其它和项目相关的开支内容。

6)差旅及调研支出不得高于经费总额的20%,资料汇集支出不得高于经费总额的15%,外聘劳务支出不得高于总额的25%,其它支出不得高于经费总额的15%。

2.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

根据项目工作内容及计划实施情况等条件,学校资助立项的产教合作教育项目经费采用分段下达的方式。项目审批立项后下达首期建设经费20%,后续经费视中期检查情况而定;中期检查合格后下达项目经费60%,若中期检查不合格,将中止该项目后续经费的划拨;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下达项目经费20%。经费使用、报销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验收与考核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1.产教合作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首先向所在二级院系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榆林学院产教合作教育项目验收报告》,同时提供项目合作成果相关材料。

2.项目验收由教务处和二级院系共同组织实施,主要通过项目答辩、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二种。

第十四条 院系产教合作教育工作评价与考核。学校组织产教合作验收与考核小组,按年度对各院系全年产教融合工作进行考核,通过听取院系年度产教工作汇报,并参照附件3:榆林学院院系产教合作教育工作评价指标,查阅相关资料,对院系的产教融合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与院系下一年度产教合作教育经费划拨、绩效工资计算、教学工作评价挂钩;对优秀项目、优秀团队和优秀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教师在产教合作教育中的工作情况将作为教师教学评优和职称评定的重要指标,对推进产教融合工作执行不力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院系要进行问责并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