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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2-09-28 次浏览

榆林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修订)

实验教学是本科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新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结合原《榆林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教发[2007] 22号)实施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教学的结构与内容体系

1.实验教学根据开课形式一般可分为课程实验和独立实验,具体包括基础性实验(演示性、验证性、模拟性实验)、专业综合性实验、自主设计性实验和创新性实验。

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演示,学生观察,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的实验。

验证性实验:由学生操作验证课堂所学的理论,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科学研究的方法和实验技能。

模拟性实验:根据相似性原理模仿实验对象制作模型,或者模仿实验的某些条件进行实验,探讨科学研究的方法和技巧。

专业综合性实验:指在学生具有一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运用一门课程或多门课程的多个知识点对学生实验技能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型实验。

自主设计性实验: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给定的实验目的和实验条件,自己设计实验方案、选择实验方法和实验器材、拟定实验操作程序,自己加以实现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处理的实验。自主设计性实验一般具有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实验内容的探索性、实验方法的多样性等特征。

创新性实验: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题或导师选定学科方向,自主设计方案、自主完成的具有研究、探索性质的实验。创新性实验具有实验内容的自主性,实验结果的未知性,实验方法和手段的探索性等特征。

2.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体现专业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及时吸收科技发展和专业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不断丰富内容和优化结构,要逐步增加专业综合性、自主设计性和创新性实验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3.各专业凡有实验的课程都要创造条件开设专业综合性、自主设计性实验,一门课程原则上不少于1项,含有专业综合性、自主设计性实验课程门数要达到所有实验课程总门数的60%。

4.对于学时较多(一般8学时以上)、独立性较强的实验课可单独设课。

二、实验教学管理的职责与任务

实验教学实行学校和院系(部)两级管理。

(一)教务处职责与任务

教务处负责制定有关实验教学的规章制度,对全校实验教学工作实施宏观管理和质量监控。

(二)院系(部)职责与任务

1.制定实验教学计划

实验教学计划是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院系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应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

2.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材

凡教学计划中设置有实验的课程,都必须编制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和整体优化原则,主要内容应包括:实验课程简介、实验教学的目的及基本要求、教学手段及教学方法、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及主要参考书、实验项目、实验内容提要。

每门实验课程都必须配套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各院系也可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用书,经院系组织专家审核通过,教务处批准后可正式使用。

3.根据教学计划在每学期末对下一学期实验教学做全面安排,及时填写报送《榆林学院实验课程开课安排表》、《榆林学院实验课程开课安排汇总表》和实验课程表。

4.组织制订专业综合性、自主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和实施性计划,并通过不断充实、加强和完善,提升学生创新实践能力。

5.在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院系根据不同的教学目的、教学对象和教学条件,组织教师开发设置一批不同层次的开放实验项目(课题),对于低年级学生,主要训练和提高其基本实验技能;对于高年级学生,重在培养其综合设计和研究能力,并随着学科的发展,要不断更新开放实验的项目和内容。

三、实验指导教师规范

实验教学须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来承担。对首次上岗的指导教师(含担任实验指导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下同)应在院系的统一安排下试讲和预做实验,经院系考评合格后方能上岗。

1.要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不得随意减少或变更实验教学项目和学时。

2.严格按照课程表排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调整,实验指导教师应及时履行相关手续,经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3. 在课程开始前,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实验材料是否准备到位。对新开实验项目,必须按规定提前进行试做,以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4.实验开始时,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明确实验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5.实验指导教师应随时注意观察学生的实验过程,对出现的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解答。

6.实验结束后,应组织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实验运行记录。对损坏仪器设备或私拿公物者,应令其做出检查,并按学校规定赔偿。情节严重者要通过院系(部)报送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7.认真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讲评。

8.对学生实验课成绩进行评定。

9.实验指导教师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研究和实践,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努力采取现代化、信息化实验手段辅助实验教学,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四、学生实验课规范

1.学生应自觉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迟到、早退,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令其停止实验。

2.实验课为必修课,不允许免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按《榆林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并需补做相关实验。

3. 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

4.在实验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听从实验指导教师的指导和管理。

5.实验完成后,按要求认真清理实验场地,经实验指导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6.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应做到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文字表达清晰,并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

五、考核与成绩评定

1.实验课的考核,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内容一般包括实验态度(10%)、实验理论(15%)、操作技能(50%)及实验报告完成情况(25%)等。

2.课内实验的成绩依据各院系平时成绩评定办法执行。

3.实验成绩记载:非单独设课的课程实验,在课程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实验成绩交理论课任课教师,实验成绩纳入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与课程学分分配比例一致。实验成绩不合格,该门课程总评成绩即为不合格,必须重修。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在课程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实验课成绩交学生所在院系,并输入教务管理系统。

4.成绩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换算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5.各院系可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本学科或专业的实验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办法。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榆林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修订)》(教发[2007] 22号)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